:
:
本文讨论的民族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又称人民自决权,它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基石,它的基本内容只有一点,就是一个地区的当地人有权不受干涉地自由选择其主权和国际政治地位(have the right to freely choose their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tatus with no interference)。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民族自决权通常也被认为是一项强制性规则(The right of a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is a cardinal principle in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commonly regarded as a jus cogens rule】) ,也就意味着国际社会必须完整遵守这个规则,不得通过各种借口加以减损。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都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二战后,民族自决权成为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之一。本文讨论的民族自决权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部分的第一条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巩固世界和平。”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中享有权威性地位,对联合国的决定具有约束力(binding, as such, on the United Nations as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rter's norms. )。
除了《联合国宪章》之外,民族自决权还体现在联合国一系列决议中,包括《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
自一战以来,民族自决权的发展沿革如下:
1918年2月11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民族的愿望必须得到尊重;人们现在只能通过他们自己的同意来被支配和统治。“自决”不只是一个短语;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行动原则。”("National aspirations must be respected; people may now be dominated and governed only by their own consent. 'Self determination' is not a mere phrase; it is an imperative principle of action.")
1941年8月14日:二战盟国签订《大西洋宪章》,该宪章包含了自决原则。
1945年二战结束,包含自决权的《联合国宪章》获得批准,自决权从此被纳入国际法和外交的框架(It was recognized as an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 after it was explicitly listed as a right in the UN Charter)。
1960年12月14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第二条规则中重申了民族自决权:二、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即联合国大会2625(ⅩⅩⅤ)号决议,正式确认民族自决原则成为联合国制定相关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自决原则发展的里程碑。
尽管在历史上,对民族自决权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不同法学家或有不同理解,但所有的操作方式都围绕着一个根本点,就是必须由当地人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做出决定(with no interference)。
有人误以为只有国家才有民族自决权,这是严重误解,事实上,民族自决权往往针对的是尚未成立国家的地区,所谓自由选择其主权,就包括选择成立国家或不成立国家,因为现代国家制度是一个非常新近的西方概念,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一种文化,并不是所有地区的人民都会根据西方文化做决策。在历史上,很多地区长期生活着人类,但并不等于这些人需要成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然而,不成立国家,并不妨碍某个地区的人民享有他们自己土地上的各种权利。
因此巴勒斯坦人没有成立国家,并不等于其他民族就可以在当地成立国家,事实上只要这片土地上已经有人生活,这些居民就已经拥有民族自决权,也正因为如此,欧洲白人无权侵占北美原住民的土地,哪怕原住民并未成立所谓的主权国家。如果以色列真的想不受阻碍地成立一个国家,那他们只能找一片没有人口居住的地方,比如类似南极洲那样的地区。
从联合国历年托管的地区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区被托管多年却一直不愿成立国家。就拿最后一个宣布独立的托管地帕劳来说,1947年,帕劳同其它几个太平洋群岛一起成为美属太平洋群岛托管地的一部分。1979年,帕劳公投反对加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后来帕劳又曾进行多次公投,但都没有选择独立,直到近五十年后的1994年,帕劳才通过公投宣布完全独立。
在联合国成立初期,有11片领土被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之下,截至1994年帕劳宣布独立,所有这11片领土都是通过自决做出了对未来的决定。然而相比这些托管地,当年同为托管地的巴勒斯坦人民却没有获得自决的权利。
通常人们认为以色列建国的法理基础是联合国的181号决议,该决议又称“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计划”(United Nations Partition Plan for Palestine),换句话说,这是一个联合国单方提出的计划,由若干国家投票代替巴勒斯坦本地人做出了选择,而巴勒斯坦本地人从未对此做过公决。因此这个决议是存在致命缺陷的,而正是这种对《联合国宪章》自决原则的违背,才造成了随后70多年的战乱。
那么,如果没有这个181号决议,巴勒斯坦的犹太人有可能通过民族自决单独建国吗?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巴勒斯坦当时的人口结构。巴勒斯坦地区原属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1923年,随着奥斯曼帝国的战败,巴勒斯坦成为英国的托管地,托管意味着巴勒斯坦并不是英国殖民地,英国只是暂时协助当地人管理。巴勒斯坦当时主权未定,这意味着巴勒斯坦并非是一个国家,至于它是否会成为一个国家,本来应该根据民族自决权进行投票,而且就像帕劳等托管地,无论当地人是否选择成立国家,都不妨碍他们继续生活在当地,继续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宗教权利。
根据英国1918年的人口普查,巴勒斯坦有70万阿拉伯人和56,000犹太人(A British census of 1918 estimated 700,000 Arabs and 56,000 Jews),即阿拉伯人占92.5%,犹太人占7.5%。然而到了1946年,双方人口已经变成了127万vs. 54万,犹太人已经占了30%。
之所以会一下子冒出来这么多犹太人,是因为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为了建国,犹太锡安主义号召全球犹太人移民巴勒斯坦,越来越多的犹太人抵达巴勒斯坦,而且目的在于建国,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是跟阿拉伯人共同生活。这种大规模移民很快就破坏了当地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以往的和睦关系。
虽然英国人最初支持犹太人移民和建国,但这种支持并不是无条件的,在所谓英国人支持犹太建国的《贝尔福宣言》(实际上只是一封信)中,英国人明确指出建立犹太国家的前提是不影响当地人的权益,“国王陛下政府赞成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内建立一个民族之家,并会尽力促成此目标的实现,但要清楚明白的是,任何行为均不得伤害已经存在于巴勒斯坦的非犹太社群的公民权利和宗教权利”。因此,当阿拉伯人开始抗议犹太人的大规模移民,尤其是在1936–1939之间,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发动大规模起义,抗议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国的企图,英国人也就顺势放弃了支持犹太建国的初衷。
在以色列人自己的史书《以色列:一个民族的重生》中,以色列人谴责了英国人限制犹太移民的政策,书中提到在二战期间有19个月英国没有批准一个犹太人进入巴勒斯坦,但史书承认仍有大批犹太人不顾英国的禁令,非法移民到了巴勒斯坦,史书还谴责了英国人关押非法犹太移民的行为,从侧面证明了所谓的30%犹太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移民。
到了1947年联合国181号决议出台之际,巴勒斯坦的状况基本如下:加上非法移民,犹太人占巴勒斯坦总人口32%。因为所谓的“巴勒斯坦分治计划”针对的是巴勒斯坦整个地区,在这个范围内,犹太人是绝对少数,因此如果在整个巴勒斯坦地区进行公投的话,犹太人是不可能合法建国的。
那么,由于犹太人已经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能否让这三分之一的犹太人自己公投建国?这也不太可能,因为犹太人虽然占32%,但他们却只拥有7%的土地,而且这7%的土地是分散在各地,即便把巴勒斯坦划分成若干个地区,犹太人在任何地区中所占土地都是少数,因此根据土地拥有率和人口率,犹太人都不可能通过公投建国。事实上,如果把巴勒斯坦划分成若干个地区,犹太人唯一可能的是在雅法(Jaffa)地区的公投中获胜,因为这个地区的犹太人虽然只占39%的土地,却占了71%的人口(虽然不知道其中有多少是非法移民),然而这个地区其实只是一个城市的面积,因此即便联合国允许犹太人在这么一小片地盘上公投的话,犹太人最多只能成立一个微型国家。
(以下是巴勒斯坦当时的人口和土地所有权分布图)
联合国推出“巴勒斯坦分治计划”时,其他阿拉伯国家立刻指出这个计划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中的民族自决权原则(arguing that it violated the principles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n the UN Charter which granted people the right to decide their own destiny),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巴勒斯坦人不能通过公决决定自己的命运。然而,巴勒斯坦的命运其实早已被内定,跟其他托管地不一样,犹太复国者看中了这块地方,他们绝不允许占绝对多数的阿拉伯人对自己的命运有发言权。如果民族自决权对自己不利,那就抛弃这个原则好了。
于是,受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游说,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列强向联合国施加压力,要求绕过民族自决权原则,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UNSCOP)来决定巴勒斯坦的未来。特别委员会制定的计划把57%的土地划归只占三分之一人口的犹太人,等于原本只拥有7%土地的犹太人一下子多出了50%的土地,试问,这样的计划,怎能不让当地的阿拉伯人感到气愤呢?
即便就这个不公平的181号决议本身而言,犹太复国主义者也不打算遵守公平的原则,从一开始,他们就要求在特别委员会中安插自己的代表,同时不允许英国人和阿拉伯人参与(The Jewish Agency pressed for Jewish representation and the exclusion of both Britain and Arab countries on the Committee)。在特别委员会提出两国计划后,为了确保投票通过,犹太复国主义者展开了激烈的游说乃至威胁。由于美国民主党的大部分捐款来自犹太人,民主党通知杜鲁门,如果不兑现支持巴勒斯坦犹太人的承诺,将对民主党构成威胁。有迹象表明,为了满足犹太复国主义者的要求,美国“使用了贿赂和威胁手段,甚至对利比里亚和尼加拉瓜实施了制裁”。 最后,由于美国和苏联就出卖阿拉伯利益已经达成了一致,并各自要求自己的一批小弟(拉丁美洲主要国家/东欧各国)跟自己保持一致,在这种操作之下,强行通过了这个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决议。
联合国181号决议是在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游说/胁迫下出台乃至通过的,民族自决权规定本地人在做出决定时不应受到外来干涉,而181号决议正好相反,本地人的命运完全取决于外来势力。由于存在这个致命缺陷,这个决议从一开始就无法获得各国的尊重,事实上,这个分治方案从未真正实施。它非但没有带来和平,还引发了一系列的战争,以及长达七十多年的种族清洗/种族隔离/种族屠杀。
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是联合国181号决议的受害者,进而也是这个决议背后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和美苏列强的受害者。由于这个决议,他们丧失了祖传的土地,不断遭到驱逐和屠杀。时至今日,依然有一批人认定以色列是代表先进文明的民主国家,他们在巴勒斯坦的所作所为都是出于自卫,而巴勒斯坦人的反抗却不是自卫,是什么蒙蔽了这些人的双眼?是什么让这些人选择了双标?
2023年10月26日,巴勒斯坦常驻联合国观察员曼苏尔恳求会员国通过停火协议,在这次发言中他拿着演讲稿的双手不断颤抖,他哽咽着悲愤詰問道:“为什么有人能感受到以色列人的伤痛,却感受不到巴勒斯坦人的伤痛呢?这到底是怎么了,是我们的信仰不对吗?是肤色不对吗?是国籍不对吗?还是我们的出身不对呢?”
曼苏尔的质疑一阵见血地戳穿了以色列支持者的虚伪,因为很多以色列支持者确实对阿拉伯人和他们的宗教存在严重歧视。他们要么是缺乏历史常识,要么是出于偏见,因此不愿面对一个事实,就是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曾长期统治大面积的国土,而且奉行着远比当时西方各国更宽容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可悲的是,这一类自诩支持先进文明的人,显然对民主价值观中的平等和相互尊重概念一窍不通,他们对先进文明的理解还停留在三四百年前欧洲殖民者入侵新大陆的阶段,而这种浅薄的理解本身就证明了他们既不先进,也不文明。
关于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清洗和迫害,历史学家已经做了大量调查和阐述,为了力求客观,我这里没有列举阿拉伯学者的著述,而是罗列了两部以色列学者的著述,以及两篇国际非政府机构的报告,仅供有兴趣的人进一步阅读:
1. 《巴勒斯坦的种族清洗》(The Ethnic Cleansing of Palestine):著名的以色列历史学家伊兰•帕佩的开创性著作,回顾了以色列国的形成。1947年至1949年间,400多个巴勒斯坦村庄被蓄意摧毁,平民被屠杀,大约100万男女老少在枪口下被赶出家园。这段历史被否认了近60年,如果发生在今天,它只能被称为“种族清洗”。伊兰•帕佩果断揭穿了巴勒斯坦人在这场战争中自愿离开的神话,他提供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档案证据,证明从一开始,以色列建国意识形态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强行迁移土著人口。对于任何对当前中东危机感兴趣的人来说,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书。(Renowned Israeli historian Ilan Pappe's groundbreaking book revisits the formation of the State of Israel. Between 1947 and 1949, over 400 Palestinian villages were deliberately destroyed, civilians were massacred, and around a million men, women, and children were expelled from their homes at gunpoint. Denied for almost six decades, had it happened today it could only have been called "ethnic cleansing." Decisively debunking the myth that the Palestinian population left of their own accord in the course of this war, Ilan Pappe offers impressive archival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from its very inception, a central plank in Israel's founding ideology was the forcible removal of the indigenous population. This is an indispensable book for anyone interested in the current crisis in the Middle East.)
2. 《撒面包:以色列在1948年战争中的生物战》(‘Cast thy bread’: Israeli biological warfare during the 1948 War):通过政府档案和私人资料,以色列历史学家Benny Morris and Benjamin Z. Kedar描述了以色列政府是怎样利用生化毒药驱逐巴勒斯坦人,达到种族清洗目的。据以色列媒体《国土报》报道,这篇论文极其罕见,因为其研究和公布的内容是以色列秘密警察所不喜欢的。对于任何记载了其对阿拉伯人战争罪的不光彩历史的档案,以色列情报部门多年来都一直在阻挠这类文献的传播。以色列的战争罪行包括私刑处决囚犯、种族灭绝和屠村。不仅如此,这篇论文还首次引用了一些来自以色列国家档案馆的文献。论文显示,通过向水源投毒等方式杀害巴勒斯坦村民的行动,是由占领军驻地单位和“科学家”一起实施的。此外, 他们还向巴勒斯坦村庄播撒伤寒杆菌。对于埃及和约旦的军队,为了迫使其撤退,以色列军方同样对其使用了伤寒杆菌。论文还表明,系统性使用细菌武器得到了以色列“国父”,即首任总理大卫·本·古里安的批准。
3.大赦国际的长篇报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隔离:一种残酷的统治制度和反人类罪》(Israel’s apartheid against Palestinians: a cruel system of domination and a crime against humanity)
4.人权观察的长篇报告《跨越的门槛:以色列当局与种族隔离和迫害罪行》(A Threshold Crossed:Israeli Authorities and the Crimes of Apartheid and Persecution)
以上两份报告通过大量数据和事例,详细阐述了以色列数十年如一日在其境内以及对西岸和加沙的阿拉伯人的残酷统治。报告的主旨在于指出以色列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可能平等对待巴勒斯坦人,因为以色列政权是一种系统性且根深蒂固的种族隔离制度。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aggression or other breaches of the peace, and to bring about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djustment or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or situations which might lead to a breach of the peace;
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nd to take other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universal peace;
With a view to the creation of conditions of stability and well-being which are necessary for peaceful and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the United Nations shall promot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