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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宝马车撞人案件警方调查结果的质疑 (砖贴)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废了几个小时鼓捣出来的,感觉还有点意思的话给转一下,对宝马案的质疑我对宝马车撞人案件警方调查结果的质疑

近期发生在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案件在网络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而案件性质的认定则完全取决于警方对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对警方公布的调查取证结果我个人认为存在明显的调查不深入、公布不透明、列举事实不清楚、认定事故性质不准确等等。

首先声明:

一、我撞人事件当事人双方的地位、背景等不感兴趣,完全是出于不带感情色彩、就事论事的分析情况。

二、这件事街谈巷论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仅以警方正式公布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报告分析情况。

三、我有多年驾驶机动车经验,也有驾驶多种手动、自动轿车的经验,并且是汽车论坛和车友乐部资深成员,无论在理论或是实践上应该还算不上外行吧。


首先引用几段哈尔滨日报登载的警方正式公布的调查结论原文:(全文见附录)

“综上两点,在第二阶段事故中,苏秀文驾驶车辆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道里交警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和事故民警还对苏秀文及其宝马车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证实苏的驾驶证是黑龙江省农垦区车辆管理所1997年核发的B型驾驶证,年检等手续齐全。但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

按上述公布的结论的论点是,

1、苏秀文驾车经验不足甚至是严重缺乏经验或者说几乎不会开车。

2、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

3、操作失误,其中操作失误又分为

a 长时间停车时没有把挡位置于驻车档(P档),而是置于临时停车档(N档)。

b 倒车时错把前进档(D档)当作倒车档(R档)

c 车起动后错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按此说法,属于一个极端缺乏驾驶经验的人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似乎也顺理成章,但果真如此吗?

我要质疑的是;

一 苏秀文果真严重缺乏驾驶经验吗?

1、有一个事实是,从警方公布的资料看,苏秀文取得正规驾驶执照是在1997年,那么至事发时她已经有7年持有驾驶执照的时间,用一般人的话说也可以算是老司机了。并且苏秀文的驾驶执照年检手续齐全。那么我有理由要问:苏秀文在这长达7年的时间,她不开车拿驾驶执照干什么?而且还年年花钱费时作年检?客观上她具备合法驾驶汽车的资格和时间,她似乎也不存在因经济条件限制而不能接触汽车的可能,那么按照常理、按照一般的逻辑、她完全有可能是个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汽车驾驶员。

2、警方公布的调查通报里称:“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请注意:这里提到苏自称经常开车,(也等于承认有熟练的驾驶经验)。一个人是不是经常开车她自己最清楚,那么警方依据什么说“苏秀文并不像她自己供诉的那样”呢?警方并没有公布客观的,可信的证明。警方赖以证明这一点的说法是:“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请注意:所谓其女儿教她开车之说,只能出自于她女儿或近亲属之口,而在调查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和当事人有着明显的利益关系,其证言除非得到大量的、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与采信。那么警方有什么证据证明苏秀文真的就是自2002年才学会开车,而且仅有10多次驾车经历呢?为什么不公布更有说服力的证明呢?

3、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案发时苏秀文驾驶的车辆里面一共坐了三个人,除她本人以外其他两个人不是很她关系泛泛的人而是她的二姐和四姐,我们也注意到另外一个事实,案发地点是在闹市区,是在所谓人才大市场门前,交通相当拥挤以至于在撞人前先发生了车辆擦撞。

那么我们要问,苏秀文是天才吗?苏秀文很莽撞吗?

我们有理由相信警方所说苏秀文的驾驶执照是合法的正规的,而且是年检手续齐全的。那么当然我们也有理由倾向于相信苏秀文是经过驾驶学校学习训练经过考试获得驾驶执照的,因为那是获得驾驶执照的惟一合法途径。那么警方凭什么就相信一个拿到6年正规驾驶执照的人,在2002年还不会开车?而且在她女儿仅仅教了她两次以后,她就会了。她不仅会了,而且还敢开着车在闹市跑(注意,不是练车场或者郊外荒僻无人的路上)甚至还敢让她两个姐姐坐在车上。一般开车的人谁都知道,谁也都体验过,驾驶汽车绝对不是三两次能学会的,如果那么容易的话驾驶学校凭什么收取数千元的学习费?(按97年交警认可的驾校收费标准)。如果仅仅有学两次,开10余次车的经历,按常理没有哪个人敢开着车在闹市跑。也没有那个人请别人尤其是自己的亲人坐自己开的车,别人也不敢坐。要知道象这样没有经验的人开车她有是可能撞人,但更可能撞别人的车上、树上、甚至翻到在路边的沟里,那死伤的就不是别人了,而是她自己和她自己的亲属了。

所以,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置苏持有7年之久的驾驶执照这一客观事实,置她有着较好经济条件拥有大量接触车辆机会客观事实、置她开着车载着自己的亲属在闹市熟练驾驶的客观事实、置她本人主动供述的经常开车这一情况于不顾。仅根据她近亲属的一面之词就断定所谓苏秀文驾驶车辆缺乏经验,这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是否具备驾驶汽车的相当经验和技术虽非肇事的直接原因,但却是判断肇事成因的基础,但就警方公布的依据来看是很不充分,很不客观,无法相互印证。

二 事发时苏秀文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吗?

是的,我有理由相信苏秀文当时情绪是不稳定,而且是很不稳定,但却并非不集中。警方事故调查报告里面有这样的说法:
“苏下车骂了代义权并与之发生争执,但随后被代的妻子刘忠霞拉开,并由刘向苏道歉。当时围观群众多同情苏,认为是农用四轮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现场群众并没有对苏进行起哄辱骂。因此,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观群众恼羞成怒,

“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

注意:

1,第一起车辆相互擦撞事故发生后,相互间有骂、有争执,执是指的什么。

2,苏被刘忠霞拉开,为什么要拉开?是争执还是撕打?如果仅是各执一词的话需要“拉”开吗?

3,拖拉机装载超高,超宽,且人货混载,属明显违章。宝马车当时是在静止状态,而拖拉机是在行进状态,即便是宝马在人才大市场门前停车属违章停车的话,第一起擦碰事故拖拉机也要负主要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开拖拉机的心里不会不清楚。

4,宝马车仅从外观也能看出是昂贵的,且事故造成宝马车受损,苏是受了损失的。

由此,苏当时愤怒,情绪激动是符合常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显而易见否有肇事责任一方的代和刘夫妇两人,怎么竟然能、怎么竟然敢和受损失一方甚至是无过错一方的苏骂起来了,争执起来了,而且相当激烈呢?有报道说当事发生了至少是撕打,也有报道说苏当时曾扬言要撞死对方。那么警方对此有没有深入调查?所谓刘向苏表示了道歉,是在这个过程中的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作的?苏接受了没有?是怎么表示的?既然围观的群众多同情苏,为什么报告里面还要列举和强调“现场群众没有对苏进行起哄侮辱”?现场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苏在起动车辆前有没有和对方就事故责任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没有,那按现行的交通法规双方应该保护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这种情况下她为什么,有什么权力移动车辆?
5,苏没有在第一起事故中受到过度损失和侮辱并不能排除她有故意的可能。

例如此前类似的案例足以证明这一点:

a,众所周知的郑州张金柱驾驶车辆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该案张和被伤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完全无涉,更谈不到丝毫生气或者愤怒,但依然构成故意伤害。

b,与本案几乎同时发生的深圳中巴司机驾驶车辆逃避检查,导致交警一人死亡案,现已由深圳检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案件尚在审理中。中央电视台“法制纵横”节目为此还邀请多名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该肇事司机也不存在对交警恼羞成怒的可能,但法律专家和检查公安检查机关并不因此就排除他故意伤害的可能。

警方公布的事故认定报告,在这个关键问题上事实认定的很不完整、很不清楚、很不符合常理和逻辑,仅以所谓“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观群众恼羞成怒”就断定苏没有故意的可能是没有说服力的。甚至有理由认为、在第一起擦碰事故中无过错受损失的一方的苏当时是很愤怒的,很不理解的,在协议不成发生打骂并招致大量围观群众且不受支持的情况下,完全是可以恼羞成怒的,情绪是非常不稳定、但注意力却是非常集中的,她应该是处于一种攻其一点不计其余,完全不理智,不考虑后果的状态,她注意力都集中在以自己的汽车为工具向对方实施攻击和报复这一点上了。

三、苏秀文真的挂错档了吗?

这似乎是一个很细小的,也是很难把握的细节问题,但却是认定这起事故的要件。因为如果认定她是挂错档了,那么所说的她主观上是想倒车但反而把前面的人给撞了是失误,不是故意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没有证据证明苏是挂错档了。

警方公布的调查报告说:

“从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过程来看,第一阶段两车相刮后,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这说明苏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锁车挡。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误认为挡位是在锁车挡上,按照惯例向下挂挡至“倒车挡”,但实际上却是由空挡拉到了前进挡。”

调查期间,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证明该吉普车如挂锁车挡,以拖拉机与之相刮的力量根本无法将其带动,而挂在空车挡才可能被带动。

要排除苏故意撞人的可能,最容易的就是证明当时她主观上是想倒车,现场撞倒的都是宝马前面的人,主观上要倒车的人车却前进撞人了,那就可以说是失误了,(且不论这是多么巧)。警方列举的这个操作过程似乎是无懈可击的,从空档换到前进档和从驻车档换到倒车档的操作几乎是一样的,都是向下拉动一位。不过有一点请注意,虽然两者在操作时动作是一样的,但手感明显不同。尤其是象宝马这类高档车除了换档时手感不同外,在处于不同档位时、仪表板上更有醒目的档位显示,开车的人很难不发现挂错铛的。这些姑且也都不论。且看警方的报告里是怎么证明她是挂错了档的。前面我们已经引用了警方的报告是这么说的:

1,“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
2,“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
可信吗?算是可信吧。

能说明问题吗?

不能!

为什么不能?! 请注意: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很明显的错误
再请看引用交警调查报告里面的这一段很关键的段话:
“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
注意: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无论第一次擦撞事故时宝马车处于什么档位,或者用同类车在空档下作什么试验、试验不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此时的宝马非彼时的宝马!

因为:

1,第一次擦碰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所谓把宝马车带出数米的时候,苏和其四姐在车上

2,其后苏的四姐去追赶拖拉机,

3,此后、苏下车了!

我举一个很一般的例子:

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凶杀案被怀疑人能确实证明案发时他不在现场那他就能被排除作案嫌疑,问题是如果昨天晚上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今天晚上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你仅仅能证明你昨天晚上没有作案时间不在案发现场,而没有证据证明你今天晚上不在案发现场,那能排除你今天晚上凶杀案的嫌疑吗?!

同理:

宝马车第一次发生擦碰事故时,人还在汽车上,是临时停车。自动档的汽车在这种置于空档或者驻车档有可能,但绝不可以说也绝不可能证明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档位就必然就一定在空档上。因为苏下车时完全有可能、而且按常理她应该、也一定要换到驻车档的。

所以,在这个关键问题上,警方的报告只试图证明或者证明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宝马车可能是在空档。对其后的第二起事故丝毫证明不了什么,由此而得出的换档错误也就自然是子虚乌有了,而按照更可能出现的情况则是,她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在她的车子给拖带几米远后,在她其后下车和对方争执前把档位置于驻车档。这是更合乎逻辑也是更符合驾车人的通常习惯的。


四、苏秀文真的是要倒车吗?

警方的事故报告里面是这样提到苏想要倒车的:

“其后,有人要求苏秀文倒车,以便查看损坏情况。”
哪个人要求她倒车的?有没有证明?为什么都是语焉不详摸愣两可?

苏有倒车查看倒车镜受损的必要吗?

她查看倒车镜受损的情况一定要倒车吗?

没有,也不需要。请注意警方报告里面这段话:

“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这里很明确的说到,拖拉机在擦碰宝马以后继续在行驶,而且行驶了一定的距离。因为苏的四姐应该比苏还年龄还大,至少也是40多岁的女人吧。她不太可能从“被带出数米”状态的,也就是说正在移动的宝马中飞车而下去阻拦继续行驶的拖拉机吧?那么等她打开车门去阻拦继续行驶的拖拉机的时候,当时会是什么情况?

很简单:两车已经脱离了!

既然两车已经脱离了,查看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要倒车干嘛?完全没有必要嘛。

当然也有报道说两车没有脱离,她倒车是为了脱离拖拉机上所装载的大葱对她宝马车左侧倒车镜的缠绕。或者查找掉下来的倒车镜。

即便是按这种说法她也没有必要倒车。因为大葱毕竟是柔性物质,而且不坚韧,不贵重。用手扯开一些不就可以看到了吗?如果两车没有脱离或者说是要找掉下的倒车镜,为什么一定要倒车?不怕把车身磨的更厉害吗?

找倒车镜低头往车下面看一看也就行了。从现场的照片看的很清楚,拖拉机装载的大葱最低处离开地面也有1米左右,丝毫不妨碍在地上找倒车镜。那个大个倒车镜而且那么闪光发亮的,又不是一根针,即便是掉在车身底下,她自己也好,围观的那么多人也好、都很容易低一下头看到的,有必要起动车辆吗?

而且如果想找倒车镜,那必定是认为倒车镜还有保留的价值,在看不到的情况下车子一动,就算是在车子底下那也很可能压碎了,在场的人都那么蠢吗?

再者、就算是需要移动车的话,向前移动不是更合理一点吗?
所有开车的人都知道,在能达到同样目的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选择向前移动,毕竟前方的视野好的多嘛。

所以为查看或者寻找倒车镜起动车尤其是开倒车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也是没有证据证明她确有这种想法。

五、苏秀文真的踩错油门了吗?

警方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最初给我的印象是很圆满也很合乎逻辑,甚至让人感到很巧妙很科学,很有说服力。但是经不起推敲,仔细看看就漏洞百出了。至于苏是不是作把刹车当油门踩了,说实话这只有天知道、她知道。因为即使在车里面装上录像头也没有办法证明她当时是真的想踩油门或者是误踩油门。但是有一个事实就是她确实踩的是油门,而且踩的极大。这不仅在于她连撞了13个人,尤其能从现场的照片上看到一辆自行车在她宝马车的右前轮下已经给压成真正的麻花了堵塞在车头右下方了,显而易见的是右前轮也瘪了。警方的报告里有提到宝马车是撞了树以后才停下来的,照片上也可以看到那棵树被撞下好大一块树皮掉在树根处,附近还有好多液体,不知道是伤亡者的血还是宝马车漏出来的油。宝马车的车头离开树大约有一两米的距离,警察在用皮尺量那段距离。这说明宝马车撞了树后被反弹回来好远,其力量之大不难想象。如果没有那辆塞在右前轮下的自行车把轮胎扎爆了,如果不是右前轮爆胎导致整个车子难以控制的向右偏转撞倒马路右侧的大树上,估计那一条街上的人估计半数都要遭殃了,也许那种情况下问问她即便是踩错了油门为什么不立即改踩刹车会更容易点吧。但据我所只、按照比较合乎情理的印象,多数司机当遇到这样出乎预料的,违背主观愿望的事故时,面对那样血肉模糊的场面、一般腿都会软了,站都站不住了。不过我看她在现场的照片很镇静,甚至她的几条香烟都不忘记拿。你能说她不是故意吗?你有证据能说她不是故意吗?她如果不是故意你信吗?反正我是不信。

附录:
哈尔滨日报对事件的报道

附一 宝马撞人案 警方认定:非故意肇事

本报讯 昨天上午,市交警部门在道里交警大队召开了事故责任认定会,对10月16日苏秀文驾驶黑AL6666号宝马吉普车撞死1人、撞伤12人一案的调查取证过程和责任认定进行了通报。警方认定,前期的两车相刮事故,应由拖拉机驾驶员代义泉负主要责任;其后的宝马车撞人事故,虽苏秀文属过失而非故意肇事,但仍将负全部责任。

道里交警部门汇总所得证据后再次通报了事故情况:10月16日10时许,苏驾驶黑AL6666宝马3.0吉普车拉着其二姐苏秋霞、四姐苏秀琴,从安发桥自西向东进入抚顺街,准备到轻工局老干部活动中心为其父亲办理房产证。当走到抚顺街90号人才市场门前时,因找不到老干部活动中心,便停下车来,由苏秋霞下车问路。此时,代义泉驾驶着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拉着一车葱,车上还坐着代的妻子刘忠霞从宝马车左后方超越宝马,但为躲避对向驶来的一辆面包车,与宝马车相刮,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其后,有人要求苏秀文倒车,以便查看损坏情况。苏上车后,吉普车慢慢向前移了一下,接着,便冲了出去,撞死了刘忠霞,撞伤12名过路群众,最后撞到路边大树才停下。

事故鉴定组认定,事故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代义泉驾驶超宽超高的客货混载农用车辆在了望不够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与宝马车相刮,代应负这起事故的全责。

第二阶段,交警部门根据从当事人、伤者和目击者处询问得来的26份笔录,从主客观两方面认定苏撞人为过失而非故意。
第一,从动机上,在相刮事故发生后,苏下车骂了代义权并与之发生争执,但随后被代的妻子刘忠霞拉开,并由刘向苏道歉。当时围观群众多同情苏,认为是农用四轮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现场群众并没有对苏进行起哄辱骂。因此,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观群众恼羞成怒,更不会与12名被撞群众产生任何利害冲突。故从这个动机上看,苏没有故意撞人的动机存在。

第二,从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过程来看,第一阶段两车相刮后,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这说明苏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锁车挡。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误认为挡位是在锁车挡上,按照惯例向下挂挡至“倒车挡”,但实际上却是由空挡拉到了前进挡。所以,苏抬刹车时,车往前一动,苏急忙再去踩刹车,却由于争吵过后情绪仍不稳定,误踩到了油门,车便直线冲出。调查期间,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证明该吉普车如挂锁车挡,以拖拉机与之相刮的力量根本无法将其带动,而挂在空车挡才可能被带动。

 综上两点,在第二阶段事故中,苏秀文驾驶车辆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道里交警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和事故民警还对苏秀文及其宝马车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证实苏的驾驶证是黑龙江省农垦区车辆管理所1997年核发的B型驾驶证,年检等手续齐全。但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宝马车车号为市交警部门的正规拍卖号,车上并无社会上流传的“黑匣子”等设备。

  (本报记者 刘治宇)



附二 造成1死12伤 宝马女司机被批捕

 本报讯昨天,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在我市街头开车肇事,致使1死12伤严重后果的女司机苏秀文依法批捕。
 据市检察院有关人员介绍,今年44岁的苏秀文家住南岗区。今年10月16日10时30分,苏秀文驾驶黑AL6666的宝马吉普车行驶到道里区抚顺街市人才市场门前时,与一辆牌号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相刮。随即,苏秀文与农用车驾驶员、45岁的代义泉发生争执。在围观群众劝说下,苏秀文为了确定车辆损失决定将宝马车移动。苏秀文上车后,因其非常生气,故在其操作起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自西向东忽然冲出,造成45岁的女子刘忠霞当场死亡,张岩等7人受轻伤,袁玉山等5人受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法鉴,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头颅脑损伤、脑干挫碎而死亡,张岩等7人的外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属轻伤;袁玉山等5人被鉴定为轻微伤。

据悉,苏秀文高中文化,曾在哈市手表厂工作,1985年至今无业,其所驾驶宝马车系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陈宝琨徐浩)


附三 “宝马车”肇事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季佳莹)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宝马车驾驶员苏秀文交通肇事案在道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百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0月16日10时20分许,代义权驾驶一辆装载大葱的农用四轮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哈尔滨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人才市场门前时,与被告人苏秀文同向停靠在道路南侧的牌照为黑AL6666号宝马牌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义权,后围观群众劝说苏秀文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苏秀文遂上车启动宝马吉普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突然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当场撞死,将张岩等7人撞成轻伤,将崔志华等5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挫碎而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苏秀文捕获。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起交通肇事案发生、发展的详细经过,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有效地排除其他可能发生的合理性怀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苏秀文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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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道里交警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和事故民警还对苏秀文及其宝马车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证实苏的驾驶证是黑龙江省农垦区车辆管理所1997年核发的B型驾驶证,年检等手续齐全。但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

    按上述公布的结论的论点是,

    1、苏秀文驾车经验不足甚至是严重缺乏经验或者说几乎不会开车。

    2、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

    3、操作失误,其中操作失误又分为

    a 长时间停车时没有把挡位置于驻车档(P档),而是置于临时停车档(N档)。

    b 倒车时错把前进档(D档)当作倒车档(R档)

    c 车起动后错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按此说法,属于一个极端缺乏驾驶经验的人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似乎也顺理成章,但果真如此吗?

    我要质疑的是;

    一 苏秀文果真严重缺乏驾驶经验吗?

    1、有一个事实是,从警方公布的资料看,苏秀文取得正规驾驶执照是在1997年,那么至事发时她已经有7年持有驾驶执照的时间,用一般人的话说也可以算是老司机了。并且苏秀文的驾驶执照年检手续齐全。那么我有理由要问:苏秀文在这长达7年的时间,她不开车拿驾驶执照干什么?而且还年年花钱费时作年检?客观上她具备合法驾驶汽车的资格和时间,她似乎也不存在因经济条件限制而不能接触汽车的可能,那么按照常理、按照一般的逻辑、她完全有可能是个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汽车驾驶员。

    2、警方公布的调查通报里称:“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请注意:这里提到苏自称经常开车,(也等于承认有熟练的驾驶经验)。一个人是不是经常开车她自己最清楚,那么警方依据什么说“苏秀文并不像她自己供诉的那样”呢?警方并没有公布客观的,可信的证明。警方赖以证明这一点的说法是:“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请注意:所谓其女儿教她开车之说,只能出自于她女儿或近亲属之口,而在调查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和当事人有着明显的利益关系,其证言除非得到大量的、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与采信。那么警方有什么证据证明苏秀文真的就是自2002年才学会开车,而且仅有10多次驾车经历呢?为什么不公布更有说服力的证明呢?

    3、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案发时苏秀文驾驶的车辆里面一共坐了三个人,除她本人以外其他两个人不是很她关系泛泛的人而是她的二姐和四姐,我们也注意到另外一个事实,案发地点是在闹市区,是在所谓人才大市场门前,交通相当拥挤以至于在撞人前先发生了车辆擦撞。

    那么我们要问,苏秀文是天才吗?苏秀文很莽撞吗?

    我们有理由相信警方所说苏秀文的驾驶执照是合法的正规的,而且是年检手续齐全的。那么当然我们也有理由倾向于相信苏秀文是经过驾驶学校学习训练经过考试获得驾驶执照的,因为那是获得驾驶执照的惟一合法途径。那么警方凭什么就相信一个拿到6年正规驾驶执照的人,在2002年还不会开车?而且在她女儿仅仅教了她两次以后,她就会了。她不仅会了,而且还敢开着车在闹市跑(注意,不是练车场或者郊外荒僻无人的路上)甚至还敢让她两个姐姐坐在车上。一般开车的人谁都知道,谁也都体验过,驾驶汽车绝对不是三两次能学会的,如果那么容易的话驾驶学校凭什么收取数千元的学习费?(按97年交警认可的驾校收费标准)。如果仅仅有学两次,开10余次车的经历,按常理没有哪个人敢开着车在闹市跑。也没有那个人请别人尤其是自己的亲人坐自己开的车,别人也不敢坐。要知道象这样没有经验的人开车她有是可能撞人,但更可能撞别人的车上、树上、甚至翻到在路边的沟里,那死伤的就不是别人了,而是她自己和她自己的亲属了。

    所以,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置苏持有7年之久的驾驶执照这一客观事实,置她有着较好经济条件拥有大量接触车辆机会客观事实、置她开着车载着自己的亲属在闹市熟练驾驶的客观事实、置她本人主动供述的经常开车这一情况于不顾。仅根据她近亲属的一面之词就断定所谓苏秀文驾驶车辆缺乏经验,这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是否具备驾驶汽车的相当经验和技术虽非肇事的直接原因,但却是判断肇事成因的基础,但就警方公布的依据来看是很不充分,很不客观,无法相互印证。

    二 事发时苏秀文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吗?

    是的,我有理由相信苏秀文当时情绪是不稳定,而且是很不稳定,但却并非不集中。警方事故调查报告里面有这样的说法:
    “苏下车骂了代义权并与之发生争执,但随后被代的妻子刘忠霞拉开,并由刘向苏道歉。当时围观群众多同情苏,认为是农用四轮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现场群众并没有对苏进行起哄辱骂。因此,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观群众恼羞成怒,

    “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

    注意:

    1,第一起车辆相互擦撞事故发生后,相互间有骂、有争执,执是指的什么。

    2,苏被刘忠霞拉开,为什么要拉开?是争执还是撕打?如果仅是各执一词的话需要“拉”开吗?

    3,拖拉机装载超高,超宽,且人货混载,属明显违章。宝马车当时是在静止状态,而拖拉机是在行进状态,即便是宝马在人才大市场门前停车属违章停车的话,第一起擦碰事故拖拉机也要负主要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开拖拉机的心里不会不清楚。

    4,宝马车仅从外观也能看出是昂贵的,且事故造成宝马车受损,苏是受了损失的。

    由此,苏当时愤怒,情绪激动是符合常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显而易见否有肇事责任一方的代和刘夫妇两人,怎么竟然能、怎么竟然敢和受损失一方甚至是无过错一方的苏骂起来了,争执起来了,而且相当激烈呢?有报道说当事发生了至少是撕打,也有报道说苏当时曾扬言要撞死对方。那么警方对此有没有深入调查?所谓刘向苏表示了道歉,是在这个过程中的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作的?苏接受了没有?是怎么表示的?既然围观的群众多同情苏,为什么报告里面还要列举和强调“现场群众没有对苏进行起哄侮辱”?现场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苏在起动车辆前有没有和对方就事故责任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没有,那按现行的交通法规双方应该保护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这种情况下她为什么,有什么权力移动车辆?
    5,苏没有在第一起事故中受到过度损失和侮辱并不能排除她有故意的可能。

    例如此前类似的案例足以证明这一点:

    a,众所周知的郑州张金柱驾驶车辆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该案张和被伤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完全无涉,更谈不到丝毫生气或者愤怒,但依然构成故意伤害。

    b,与本案几乎同时发生的深圳中巴司机驾驶车辆逃避检查,导致交警一人死亡案,现已由深圳检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案件尚在审理中。中央电视台“法制纵横”节目为此还邀请多名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该肇事司机也不存在对交警恼羞成怒的可能,但法律专家和检查公安检查机关并不因此就排除他故意伤害的可能。

    警方公布的事故认定报告,在这个关键问题上事实认定的很不完整、很不清楚、很不符合常理和逻辑,仅以所谓“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观群众恼羞成怒”就断定苏没有故意的可能是没有说服力的。甚至有理由认为、在第一起擦碰事故中无过错受损失的一方的苏当时是很愤怒的,很不理解的,在协议不成发生打骂并招致大量围观群众且不受支持的情况下,完全是可以恼羞成怒的,情绪是非常不稳定、但注意力却是非常集中的,她应该是处于一种攻其一点不计其余,完全不理智,不考虑后果的状态,她注意力都集中在以自己的汽车为工具向对方实施攻击和报复这一点上了。

    三、苏秀文真的挂错档了吗?

    这似乎是一个很细小的,也是很难把握的细节问题,但却是认定这起事故的要件。因为如果认定她是挂错档了,那么所说的她主观上是想倒车但反而把前面的人给撞了是失误,不是故意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没有证据证明苏是挂错档了。

    警方公布的调查报告说:

    “从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过程来看,第一阶段两车相刮后,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这说明苏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锁车挡。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误认为挡位是在锁车挡上,按照惯例向下挂挡至“倒车挡”,但实际上却是由空挡拉到了前进挡。”

    调查期间,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证明该吉普车如挂锁车挡,以拖拉机与之相刮的力量根本无法将其带动,而挂在空车挡才可能被带动。

    要排除苏故意撞人的可能,最容易的就是证明当时她主观上是想倒车,现场撞倒的都是宝马前面的人,主观上要倒车的人车却前进撞人了,那就可以说是失误了,(且不论这是多么巧)。警方列举的这个操作过程似乎是无懈可击的,从空档换到前进档和从驻车档换到倒车档的操作几乎是一样的,都是向下拉动一位。不过有一点请注意,虽然两者在操作时动作是一样的,但手感明显不同。尤其是象宝马这类高档车除了换档时手感不同外,在处于不同档位时、仪表板上更有醒目的档位显示,开车的人很难不发现挂错铛的。这些姑且也都不论。且看警方的报告里是怎么证明她是挂错了档的。前面我们已经引用了警方的报告是这么说的:

    1,“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
    2,“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
    可信吗?算是可信吧。

    能说明问题吗?

    不能!

    为什么不能?! 请注意: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很明显的错误
    再请看引用交警调查报告里面的这一段很关键的段话:
    “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
    注意: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无论第一次擦撞事故时宝马车处于什么档位,或者用同类车在空档下作什么试验、试验不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此时的宝马非彼时的宝马!

    因为:

    1,第一次擦碰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所谓把宝马车带出数米的时候,苏和其四姐在车上

    2,其后苏的四姐去追赶拖拉机,

    3,此后、苏下车了!

    我举一个很一般的例子:

    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凶杀案被怀疑人能确实证明案发时他不在现场那他就能被排除作案嫌疑,问题是如果昨天晚上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今天晚上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你仅仅能证明你昨天晚上没有作案时间不在案发现场,而没有证据证明你今天晚上不在案发现场,那能排除你今天晚上凶杀案的嫌疑吗?!

    同理:

    宝马车第一次发生擦碰事故时,人还在汽车上,是临时停车。自动档的汽车在这种置于空档或者驻车档有可能,但绝不可以说也绝不可能证明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档位就必然就一定在空档上。因为苏下车时完全有可能、而且按常理她应该、也一定要换到驻车档的。

    所以,在这个关键问题上,警方的报告只试图证明或者证明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宝马车可能是在空档。对其后的第二起事故丝毫证明不了什么,由此而得出的换档错误也就自然是子虚乌有了,而按照更可能出现的情况则是,她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在她的车子给拖带几米远后,在她其后下车和对方争执前把档位置于驻车档。这是更合乎逻辑也是更符合驾车人的通常习惯的。


    四、苏秀文真的是要倒车吗?

    警方的事故报告里面是这样提到苏想要倒车的:

    “其后,有人要求苏秀文倒车,以便查看损坏情况。”
    哪个人要求她倒车的?有没有证明?为什么都是语焉不详摸愣两可?

    苏有倒车查看倒车镜受损的必要吗?

    她查看倒车镜受损的情况一定要倒车吗?

    没有,也不需要。请注意警方报告里面这段话:

    “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这里很明确的说到,拖拉机在擦碰宝马以后继续在行驶,而且行驶了一定的距离。因为苏的四姐应该比苏还年龄还大,至少也是40多岁的女人吧。她不太可能从“被带出数米”状态的,也就是说正在移动的宝马中飞车而下去阻拦继续行驶的拖拉机吧?那么等她打开车门去阻拦继续行驶的拖拉机的时候,当时会是什么情况?

    很简单:两车已经脱离了!

    既然两车已经脱离了,查看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要倒车干嘛?完全没有必要嘛。

    当然也有报道说两车没有脱离,她倒车是为了脱离拖拉机上所装载的大葱对她宝马车左侧倒车镜的缠绕。或者查找掉下来的倒车镜。

    即便是按这种说法她也没有必要倒车。因为大葱毕竟是柔性物质,而且不坚韧,不贵重。用手扯开一些不就可以看到了吗?如果两车没有脱离或者说是要找掉下的倒车镜,为什么一定要倒车?不怕把车身磨的更厉害吗?

    找倒车镜低头往车下面看一看也就行了。从现场的照片看的很清楚,拖拉机装载的大葱最低处离开地面也有1米左右,丝毫不妨碍在地上找倒车镜。那个大个倒车镜而且那么闪光发亮的,又不是一根针,即便是掉在车身底下,她自己也好,围观的那么多人也好、都很容易低一下头看到的,有必要起动车辆吗?

    而且如果想找倒车镜,那必定是认为倒车镜还有保留的价值,在看不到的情况下车子一动,就算是在车子底下那也很可能压碎了,在场的人都那么蠢吗?

    再者、就算是需要移动车的话,向前移动不是更合理一点吗?
    所有开车的人都知道,在能达到同样目的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选择向前移动,毕竟前方的视野好的多嘛。

    所以为查看或者寻找倒车镜起动车尤其是开倒车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也是没有证据证明她确有这种想法。

    五、苏秀文真的踩错油门了吗?

    警方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最初给我的印象是很圆满也很合乎逻辑,甚至让人感到很巧妙很科学,很有说服力。但是经不起推敲,仔细看看就漏洞百出了。至于苏是不是作把刹车当油门踩了,说实话这只有天知道、她知道。因为即使在车里面装上录像头也没有办法证明她当时是真的想踩油门或者是误踩油门。但是有一个事实就是她确实踩的是油门,而且踩的极大。这不仅在于她连撞了13个人,尤其能从现场的照片上看到一辆自行车在她宝马车的右前轮下已经给压成真正的麻花了堵塞在车头右下方了,显而易见的是右前轮也瘪了。警方的报告里有提到宝马车是撞了树以后才停下来的,照片上也可以看到那棵树被撞下好大一块树皮掉在树根处,附近还有好多液体,不知道是伤亡者的血还是宝马车漏出来的油。宝马车的车头离开树大约有一两米的距离,警察在用皮尺量那段距离。这说明宝马车撞了树后被反弹回来好远,其力量之大不难想象。如果没有那辆塞在右前轮下的自行车把轮胎扎爆了,如果不是右前轮爆胎导致整个车子难以控制的向右偏转撞倒马路右侧的大树上,估计那一条街上的人估计半数都要遭殃了,也许那种情况下问问她即便是踩错了油门为什么不立即改踩刹车会更容易点吧。但据我所只、按照比较合乎情理的印象,多数司机当遇到这样出乎预料的,违背主观愿望的事故时,面对那样血肉模糊的场面、一般腿都会软了,站都站不住了。不过我看她在现场的照片很镇静,甚至她的几条香烟都不忘记拿。你能说她不是故意吗?你有证据能说她不是故意吗?她如果不是故意你信吗?反正我是不信。

    附录:
    哈尔滨日报对事件的报道

    附一 宝马撞人案 警方认定:非故意肇事

    本报讯 昨天上午,市交警部门在道里交警大队召开了事故责任认定会,对10月16日苏秀文驾驶黑AL6666号宝马吉普车撞死1人、撞伤12人一案的调查取证过程和责任认定进行了通报。警方认定,前期的两车相刮事故,应由拖拉机驾驶员代义泉负主要责任;其后的宝马车撞人事故,虽苏秀文属过失而非故意肇事,但仍将负全部责任。

    道里交警部门汇总所得证据后再次通报了事故情况:10月16日10时许,苏驾驶黑AL6666宝马3.0吉普车拉着其二姐苏秋霞、四姐苏秀琴,从安发桥自西向东进入抚顺街,准备到轻工局老干部活动中心为其父亲办理房产证。当走到抚顺街90号人才市场门前时,因找不到老干部活动中心,便停下车来,由苏秋霞下车问路。此时,代义泉驾驶着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拉着一车葱,车上还坐着代的妻子刘忠霞从宝马车左后方超越宝马,但为躲避对向驶来的一辆面包车,与宝马车相刮,并将宝马车带出数米。苏的四姐苏秀琴下车阻止农用拖拉机继续行驶。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其后,有人要求苏秀文倒车,以便查看损坏情况。苏上车后,吉普车慢慢向前移了一下,接着,便冲了出去,撞死了刘忠霞,撞伤12名过路群众,最后撞到路边大树才停下。

    事故鉴定组认定,事故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代义泉驾驶超宽超高的客货混载农用车辆在了望不够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与宝马车相刮,代应负这起事故的全责。

    第二阶段,交警部门根据从当事人、伤者和目击者处询问得来的26份笔录,从主客观两方面认定苏撞人为过失而非故意。
    第一,从动机上,在相刮事故发生后,苏下车骂了代义权并与之发生争执,但随后被代的妻子刘忠霞拉开,并由刘向苏道歉。当时围观群众多同情苏,认为是农用四轮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现场群众并没有对苏进行起哄辱骂。因此,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观群众恼羞成怒,更不会与12名被撞群众产生任何利害冲突。故从这个动机上看,苏没有故意撞人的动机存在。

    第二,从苏秀文驾车撞人的过程来看,第一阶段两车相刮后,吉普车被向前带动了几米,这说明苏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锁车挡。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误认为挡位是在锁车挡上,按照惯例向下挂挡至“倒车挡”,但实际上却是由空挡拉到了前进挡。所以,苏抬刹车时,车往前一动,苏急忙再去踩刹车,却由于争吵过后情绪仍不稳定,误踩到了油门,车便直线冲出。调查期间,交警部门专门找来同型车辆进行试验,证明该吉普车如挂锁车挡,以拖拉机与之相刮的力量根本无法将其带动,而挂在空车挡才可能被带动。

     综上两点,在第二阶段事故中,苏秀文驾驶车辆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道里交警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和事故民警还对苏秀文及其宝马车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证实苏的驾驶证是黑龙江省农垦区车辆管理所1997年核发的B型驾驶证,年检等手续齐全。但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宝马车车号为市交警部门的正规拍卖号,车上并无社会上流传的“黑匣子”等设备。

      (本报记者 刘治宇)



    附二 造成1死12伤 宝马女司机被批捕

     本报讯昨天,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在我市街头开车肇事,致使1死12伤严重后果的女司机苏秀文依法批捕。
     据市检察院有关人员介绍,今年44岁的苏秀文家住南岗区。今年10月16日10时30分,苏秀文驾驶黑AL6666的宝马吉普车行驶到道里区抚顺街市人才市场门前时,与一辆牌号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相刮。随即,苏秀文与农用车驾驶员、45岁的代义泉发生争执。在围观群众劝说下,苏秀文为了确定车辆损失决定将宝马车移动。苏秀文上车后,因其非常生气,故在其操作起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自西向东忽然冲出,造成45岁的女子刘忠霞当场死亡,张岩等7人受轻伤,袁玉山等5人受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法鉴,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头颅脑损伤、脑干挫碎而死亡,张岩等7人的外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属轻伤;袁玉山等5人被鉴定为轻微伤。

    据悉,苏秀文高中文化,曾在哈市手表厂工作,1985年至今无业,其所驾驶宝马车系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陈宝琨徐浩)


    附三 “宝马车”肇事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季佳莹)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宝马车驾驶员苏秀文交通肇事案在道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百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0月16日10时20分许,代义权驾驶一辆装载大葱的农用四轮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哈尔滨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人才市场门前时,与被告人苏秀文同向停靠在道路南侧的牌照为黑AL6666号宝马牌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义权,后围观群众劝说苏秀文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苏秀文遂上车启动宝马吉普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突然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当场撞死,将张岩等7人撞成轻伤,将崔志华等5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挫碎而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苏秀文捕获。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起交通肇事案发生、发展的详细经过,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有效地排除其他可能发生的合理性怀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苏秀文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需要理由吗?世界就是有钱/势人的世界,我们能做到的就是管好自己,但是
      别把我惹急了,有钱/势人还是怕不要命的,:D
      • 东北腐败比较严重。这也许就是东北这块风水宝地没发展起来除了中央政策倾斜之外的原因吧。此恶妇不除,车款等来源不查,觉得心里堵得慌。